質詢導言: 政府制定《學校午餐條例》在即,全國四場公聽會辦理中,建盟發出高雄的聲音。讀現行條例草案,對「改善偏鄉孩子午餐」有顯著效用外,其餘大多比照現行辦法,沒有大進步,屬「無感升級」。 高雄需要一部能幫我們「縮小午餐質量城鄉差距」、「讓孩子吃得更好」、「讓孩子吃得更安全」的《學校午餐條例》。以安全為例,日本《學校給食法》,校長吃完半小時沒中毒學生才准吃,建盟認為中央在烹煮學校午餐條例時,應為地方加一匙日本校長責任精神,給學生吃的就是我們要吃的,切身問題自然會慎重。 我們期待《學校午餐條例》的頒布,不單只是政府重視學童午餐品質的宣示意義,更希望透過實質的政策支援,落實該法「為確保學校午餐供餐品質,奠定國民健康基礎」之立法精神。針對草案建盟自高雄需求提出三點建議:由中央統一頒訂營養午餐費樓地板標準、營養午餐費專供食材採購,其餘費用政府負擔、依「營養午餐」需求量身訂做《學園餐食衛生管理辦法》。 ●「縮小午餐質量城鄉差距」- 由中央統一頒訂營養午餐費樓地板標準 台灣全國營養午餐每餐價格從30元到60元不等,普遍存在南北、城鄉差距。國土面積為台灣10.5倍大的日本,透過《學校給食法》規定,由中央文部科學省每年以內閣命令全國適用的樓地板餐費標準,再由各校因地往上添加,為日本學童餐食質量把關。而現行《學校午餐條例草案》第6條,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訂收費標準,無助於改善台灣學童午餐城鄉差距狀況。 建議修正草案條文,賦予由教育部每年統一公布全國適用的樓地板餐費標準的機制,平衡學童飲食的城鄉差距落差。 ●「讓孩子吃得更好」- 營養午餐費專供食材採購,其餘政府負擔 要您拿42元進便利超商或上街吃午餐,要吃飽吃好吃營養您做得到嗎?而這如同「省錢大考驗」的劇碼,卻是高雄百位營養師每天要完成的任務。而當您再知道這42元,還要分擔廚工人事、餐點運送、行政費,甚至包含廚具設備維修費時,自然再對孩子的午餐質量感到憂心。 現行草案條文第6條規定,午餐費本於「使用者付費原則」由家長負擔。第5條規定,授權學校主管教育局自訂補助辦法或自治法規,鼓勵及補助學校自設廚房供應午餐。除此之外,草案條文並未規範除食材採購外之費用由誰負擔,教育部顯有依現狀由家長所付營養午餐費支付的意味。 日本《學校給食法》第11、12條,及本條文延伸之《學校給食基準》《內閣府政令》《學校給食法施行令》等法規明文規定,除食材採購費用由家長負擔外,包含廚務設備、操作維護、行政管理費用、營養管理人人事費由學校負擔,設備投資由國家補助所需經費之二分之一。 為使孩子能在有限費用內吃到最好質量的午餐,我們期待政府藉由《學校午餐條例》法頒布施行,推動營養午餐費專供食材採購,其餘費用政府負擔的政策。 ●「讓孩子吃得更安全」1.針對「營養午餐」需求量身訂做《學園餐食衛生管理辦法》 2.溯源及標章食材採購標準明文入法 3.明定食材登錄不實虛偽之罰則 日本《學校給食衛生管理基準》規定,校園午餐校長早吃半小時,確定沒有毒才准學生開動! 1.建議針對「營養午餐」需求量身訂做《學園餐食衛生管理辦法》: 現有《學校午餐條例草案》第11條規定,學校廚房及外訂盒餐業者廚房衛生管理,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條文辦理,對照日本《學校給食法》的管理標準,顯有可精進之處。 日本隨同《學校給食法》制定配套之相關法規有《學校給食法施行規則》、《學校給食法施行令》、《學校給食實施基準》、《學校給食衛生管理基準》、《與學校給食設施及設備相關之衛生管理基準》、《有關調理過程中衛生管理相關之衛生管理基準》、《衛生管理體制相關之衛生管理基準》、《平常及臨時之衛生檢查》及《日本學校給食會法》等9項法令,其中關於食安等衛生安全管理的法令,就佔了五項,為學童食安編織綿密的安全防護網,其具體效用例舉《學校給食衛生管理基準》於後。 依《學校給食衛生管理基準》食品檢驗條文規定(詳如下條文),學校必須在兒童學生吃飯前30分進行食品檢查,由學校預先指定負責人(在日本為校長)進行飲食檢查,在有異常時,停止午餐。而校長還必須依表格清單,記錄各項食物狀況。從這種大人吃了半小時沒事,才准學生吃的嚴苛法規,日本以《學校給食法》為孩子食安把關的態度可見一斑。 由此點不難理解,政府為確保台灣孩子營養午餐安全,實可循日本經驗,針對「營養午餐」需求量身訂做符合校園營養午餐狀況之《學園餐食衛生管理辦法》,如有作業不及,也可視配套法令制定之時程,立法後緩衝兩年後施行。 日本《學校給食衛生管理基準》第十章第一節食品檢驗、第二節食品保存、第三節剩菜處理 第一節)食品檢驗 第一條,在兒童學生的吃飯開始時間前30分進行食品檢查,由學校預先指定負責人進行飲食,在有異常時,停止午餐。 第二條,檢驗應注意:1有無有害異物、2冷熱適當、3食物口感或氣味有無異常、4量夠嗎、5調味料食物顏色形狀氣味有無異常、 6符合學生偏好。 第三條,依清單紀錄上述資訊、測試時間、個人意見。 (日本文部科學省法規網站連結) http://www.mext.go.jp/b_menu/houdou/20/07/08071616/001/010.htm 2.溯源及標章食材採購標準應明文入法: 政府為阻卻黑心食品,落實從「餐桌」溯源到「產地」的食安標準,自105年推動營養午餐採購「4章1Q」標章食材,至今成果斐然。現有《學校午餐條例草案》第9條,僅要求採購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,未有食材採購指導。為持續落實從「餐桌」溯源到「產地」的食安標準與政策推動,建議於母法中明文揭示。 3.明定食材登錄不實虛偽罰則,及防制營養午餐相關黑心承包商之吹哨機制:
為切確掌握學童餐食狀況,草案第12條明文訂定學校及承包廠商,應於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食材資訊。惟該資料事關廠商是否依規定,如實採購價格較高之標章食材。未免發生以低報高黑心情事,建議增訂防制蓄意虛偽登載之罰則。 另建議於草案第15條,對公僕辦理相關行政之獎懲制度中,增訂第二項條文,於母法中制訂防範承包營養午餐廠商,黑心不法之吹哨機制,為食安再增防護。 評論已關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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