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言: 外界看待高雄財政,總將目光聚焦在高額債務上。其實關鍵緣由,在於多年來拚建設「入不敷出」,屢屢舉債、售地弭平收支所致。現階段探討高雄財政最重要的課題,是如何在舉債額度僅剩600億元的狀況下,務實編列預算,確保一個277萬人口,年歲出規模1300億的城市,在未來歲月中安全正常運作,施政及建設品質如常,且城市競爭力持續增長。這該怎麼做?首先應該填補漏洞,防止債務持續擴大!就是讓年度總預算在不舉借、不售地的狀況下長年收支平衡。 其中債務付息,截至107年2月底止,高雄市長短期與自償性債務總額2907.77億,以利率0.6%計年息約17.4億元。這個不吃不喝也會一直漏的洞,建盟主張成立「高雄市永續財政基金」堵住,藉投資高殖利率公司股票,領取股息股利自償付息。
投資就有風險,如何控管? 投資當然會有風險,如何避險? 1. 不追求高獲利高風險的投資標的,仿中央政府基金選擇5-10年穩定發放股利,殖利率大於5~8%,且填息穩健的公司投資。 2. 選擇股價低或貼近公司資產淨值,流動性佳的公司投資。 3. 投資標的分散各產業,20~30檔公司股票,防止集中踩中地雷。 4. 為防止大盤起落或股價帳面虧損,以長期持有或藉各產業期貨指數及選擇權對沖避險。 國家四大基金投資操作如常,年平均股息4-5%。106年金管會亦呼籲政府基金投資ETF。 政府基金藉投資獲利提高收益,常見於中央政府基金。以政府四大基金內之A基金(基金經理人要求,名稱予保密)為例,年投入股市約700-1500億規模,50~140項標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獨立操作,透過核心、衛星持股依景氣循環加減碼,近年平均股息約4-5%,6~70億元上下,成效斐然。 此外金管會亦在106年1月,發函給中央19個部會及22個縣市政府,鼓勵人民團體、財團法人及政府基金持有台股ETF(指數型基金)作為資產配置,提升相關單位之資金運用收益與參與台股。
依證券交易所統計,106年台灣上市櫃公司發出之現金股利達1兆2700億元,平均現金股息殖利率逾3.8%。回顧過去半世紀台股股息殖利率,高達3.25%,是世界第一,成為全球外資穩定獲利的投資市場。肥水不落外人田,在高雄財政尚能支應調整時刻,與其讓外資套利,還不如讓市有資金投資台灣,實質償債,利益高雄。 郭建盟議員版-高雄市永續財政基金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草案重點: 1.「高雄市永續財政基金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」是全國第一部賦予地方政府權限,以市有土地作價,將融資所得資金,投資上市櫃股票,藉穩定殖利率之股票配息償還公共債務、籌措建設經費,具自償性質之基金設置法案。 2. 草案設計強調,以市有土地等財產抵押融資(以往政府向金融單位借款無須擔保抵押),供作投資股市資金來源。以有多少市有財產做多少事的自償概念運作,防止各縣市起而效尤無限制舉借投資,擾亂資本市場秩序。 3. 草案資金規模設定在330億元,常態投資資金300億,彈性營運周轉30億。 4. 依現有高雄市庫舉借利率成本0.5%,優質上市櫃公司股息殖利率5%獲利計,300億投資規模,每年預計獲利13.5億元償還債息。 5. 由市長召集各局處首長、專家學者9-11人,成立「永續財政基金管理委員會」管理基金業務,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。 6. 基金運用範圍,1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、2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、3辦理本基金項下交易相關支出、4其他經市議會同意之事項。 7. 基金於達成公共債務完全清償前,非經議會同意,不得撥充建設所需經費。 草案條文: 第1條 為籌措財源清償本市公共債務及建設經費目的,確保財政永續穩定,特設置高雄市永續財政基金 (以下簡稱本基金) ,並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2條 本基金之設置、管理及運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自治條例行之。 第3條 本基金以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。 第4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三百三十億元,其來源如下: 一、本府以市有土地、房舍、公民營事業股票作價投資,並以此為擔保,向金融機構融資之收入。 二、本基金運用之收益。 三、本基金孳息收入。 四、其他經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資金來源。 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土地、房舍、股票之種類及數量,由主管機關報請市議會審議之。 第5條 本基金設高雄市永續財政基金管理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,辦理下列事項: 一、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。 二、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。 三、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。 四、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。 五、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、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。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高雄市市長兼任,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擔任,其餘委員由財政局局長、地政局局長、經發局局長、主計處處長兼任,及由主管機關推薦專家學者報請市長遴聘之。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,聘期為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;聘期內因故改聘者,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。 第6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,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 第7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財政局長兼任之,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由財政局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。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。 第8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: 一、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。 二、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。 三、辦理本基金項下交易相關支出。 四、其他經市議會同意之事項。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,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市政府定之。 第9條 本基金之資金,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,以下列方式保存: 一、現金。 二、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。 三、其他經議會審議通過之方式。 第10條 本基金於達成公共債務完全清償前,非經議會同意,不得撥充建設所需經費。 本基金應於每年總預算審查時,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市議會核備。 第11條 本基金資產之處理,如收回款項大於投資成本時,應提列部分列為本基金之投資損失特別準備;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投資成本時,其差額應先以投資損失特別準備沖抵,不足者,得認列損失。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、預算執行、決算編造,應依照預算法、會計法、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。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,按季公告之。 本基金年度決算,如有盈餘,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市庫清償債務;如有已實現虧損,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。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例或數額,由委員會定之。 第13條 本基金購得之公司股權,不得分配董事、監察人席次,亦不得介入公司經營治理。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訂定會計制度。 本基金結束時,其資產與負債由市庫概括承受。 第15條 下列各款之人,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、操作計畫應行保密,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: 一、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。 二、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。 三、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。 四、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。 違反前項規定者,移送司法機關偵辦,並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損失提出民事損害賠償。 第16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 評論已關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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